机械设备强制认证及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情况

机械设备强制认证及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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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4-21 13: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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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械产品安全认证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别是《产品质量法》,属两种产品认证之一。其中系统地规范了企业的行业行为,要求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认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产品型式试验认定、企业质量体系审查、产品安全性能检验、认证后监督管理(产品抽样复检、企业质量体系复查)。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质检总局(5号令))主要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规定,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指定机构的认证证书,未按规定加实施认证标志,不得进口、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2001年我国公布了第一批19大类132种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录,并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汽车起重机等改装车、特种车(N)已列入强制性认证范围。今后,国家还将陆续出台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生产许可证制度是根据我国具体情况采取的一种以制止重复建设、优化产业结构并带有市场准入性质为目的的行政的手段,强制性地对重要工业产品进行质量管理。经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审查和产品测试符合要求,发给企业生产许可证,企业方有生产该种产品的资格。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被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各级组织技术管理人员参加了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培训,为叉车生产许可证的实施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先后对23个叉车生产企业进行了工厂必备条件的审查并对39个申证单元的产品进行了检验。通过叉车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贯彻,叉车生产企业在取得生产叉车资格的同时,企业的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水平显著提高,提高了企业的素质和产品的质量。
  出品产品质量许可证质度是为了加强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的管理,提高我国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力,扩大出口创汇而实施的。国家通过对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审查和产品测试,确认符合规定的要求。具备了生产可供出口该产品资格和能力,方可发给出口许可证。国家为了减少企业的负担,把生产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有机地结合起来进行,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这一精神,先后对汽车起重机、轮式装载机、履带式推土机、叉车的50个企业104个申证单元的产品进行了工厂必备条件的审查和产品测试.
  国质检特〔2010〕22号“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叉车”